什么是汽车责任险
汽车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所谓法定责任保险,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在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汽车责任保险是责任承担社会化的一种表现,从本质上讲,汽车责任保险就是将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在一定程度内推向社会,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由更多的可能成为加害人的人(潜在加害人)来共同承担,并以这一手段加强了责任保险的损害填补功能,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汽车责任险种类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称为保险人(即第一者),车主称为被保险人(即第二者),除保险公司和车主之外的人或物称为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车辆损失险: 简称“车损险”,用于赔偿车辆自身的损失。对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使投保车辆自身发生损失提供保障,无论是轻微刮擦,还是严重损坏,都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简称“座位险”,负责赔偿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本车指定座位上的人员伤亡。
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简称“盗抢险”,是指全车被盗窃、被抢劫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核实,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如果车辆被盗抢后三个月内被找回,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应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家庭自用轿车的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6‰),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月数*6‰)。当车辆确认被盗抢后,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车辆实际价格。
玻璃单独破碎险
当本车玻璃(不包括灯具和车镜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时,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出险后安装国产玻璃或进口玻璃。我们建议选择国产玻璃,因为国产玻璃不仅节省保费,而且在实用性能方面跟进口玻璃没多大区别。
车身划痕损失险
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车身划痕损坏,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时可能存在免赔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一定赔偿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可能需要您自己承担。
自燃损失险
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对损失进行赔偿,每次事故有20%允责任免赔。
通常情况下,质保期内的车辆可以不投保自燃损失险,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车辆应考虑投保此险别,它的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与盗抢险相同,须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不计免赔率条款
以上各险种都可能存在不同级别的免赔率,因此,对应于各个险种,被保险人可以购买“不计免赔率条款” (简称“不计免赔”)。顾名思义, “不计免赔率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不使用免赔率,从而百分百地赔偿损失。
汽车责任险缺陷
汽车责任保险的缺陷分析
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责任保险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有教育的社会作用。汽车责任保险亦不例外,汽车责任保险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广泛存在,不利于汽车交通责任保险的正常发展。
汽车责任保险赔偿应主要指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造成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导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现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这类故意行为往往也成为汽车责任保险的对象。
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驾车,与其相对应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即“酒后驾车险”)亦是一种责任保险,该险种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有效得到经济赔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责任保险,有以下几个弊端:
其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轻,其交通安全意识可能会随之淡化且交通违章现象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大,甚至会导致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
其二,若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负担会加重,对交通责任保险业的运作与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被保险人屡犯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则须按照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规定相应一一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发生频率自然上升,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构成了沉重的赔偿压力,并影响到事故责任赔偿社会化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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